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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信息
关于印发《长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1-10-10 | 点击次数:12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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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乡发【201147 签发人:崔国光

各建设、房地产开发单位、设计、施工、监理企业: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工程使用功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长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长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长城乡发【201027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表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附表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附表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回执

  附表4: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问题记录表                         

                                                        

                          长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办法

  一、为提高住宅建设工程质量,保障竣工住宅使用功能,维护住宅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和《吉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规范要求内容,对每户住宅的观感、使用功能等项目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的行为。

  三、市建委负责全市分户验收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县(市)、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分户验收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区域内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分户验收的范围、主体和依据

  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住宅工程项目,在工程施工全部完成且正式竣工验收前,应以“户”为单位进行专门的质量验收。分户验收不包括小区内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商铺、楼道、电梯厅、门厅、车库、地下室等非用于居住目的的建筑或区域。

  分户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公司(分公司)质量技术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参加分户验收,其他参加验收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由建设单位确定,并在分户验收方案中予以明确。如验收内容涉及专业分包单位,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派人参加分户验收。

  分户验收依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各()分部工程质量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并已验收合格;

  (二)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和有关安全与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主体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要求;

  (三)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申请;

  六、分户验收内容

  分户验收是在相应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以单位工程中每户住宅进行验收。以相应分项、分部工程的检验批项目为主要验收内容。

  初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门窗质量

  (三)栏杆、护栏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建筑节能、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和采暖工程质量

  (九)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精装修住宅工程在精装修之前,要按初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内容进行分户验收,分户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精装修。精装修结束后按初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划分原则,经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协商,自行确定验收项目。

  七、分户验收程序

  (一)分户验收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分户验收工作,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分户验收方案,明确各方职责,确定每套住宅验收项目、内容、数量,绘制抽查点分布图,落实质量检查人员和检查工具。

  (二)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根据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验收。

  (三)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由建设(项目)单位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分别签字并加盖验收专用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附表1),验收组成员对验收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并签字确认。

  (四)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八、分户验收的结论和处理

  分户验收的结论,应以“户”为单位全数合格。分户验收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

  (一)发现结构质量隐患的;

  (二)发现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通病的;

  (三)分户验收结论存在有不合格情况的;

  (四)分户验收通过实测所得的相关数据不满足相关验收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的。

  分户验收过程中,发现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有不符合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的,分户验收领导小组应签发书面整改单,责成施工单位整改,监理单位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后重新进行分户验收。存在无法整改情况,涉及结构质量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认可;设计单位无法认可的,可通过质量检测鉴定;仅涉及使用功能的,可由开发、施工单位协商解决。

  经过处理或协商解决通过验收的,开发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如实告知购房用户。

  九、建设单位在确定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之前,应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连同分户验收方案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附表1)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十、质量监督机构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对分户验收资料进行检查,重点抽查分户验收实施情况,检查各方是否按验收方案和有关规定开展了分户验收工作,并对初装修住宅单体工程不少于5户进行现场抽查,其中顶层、底层和靠西山墙的住户必须各抽查1户,抽查情况记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抽查表》(附表5)中,《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抽查表》(附表5)列入工程监督档案。抽查中如发现分户验收有弄虚作假情况或工程存在严重的观感质量、使用功能问题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改正,直至符合要求后建设单位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一经查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有关法规对负责单位和负责人予以严肃查处,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监督报告中反映建设单位组织分户验收情况。

  十一、凡未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十二、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附表1),并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并要求住户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回执》(附表3)签字确认,留存联系电话。分户验收资料由建设单位保存,供有关部门和住户查阅,并纳入工程档案存档。其中,《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问题记录表》(附表4)纳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档案存档。

  十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向工程竣工备案部门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回执》(附表3)。

  十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在办理住宅工程竣工备案时,要审查建设单位按户向已经预售、出售、出租或回迁的住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附表1)、《住宅质量保证书》情况。电话抽查住户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回执》(附表3)签字是否属实。电话抽查比例不低于预售、出售、出租或回迁住户总数的5%

  十五、各县(市)、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的领导,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和全面推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促进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稳步提高。

  十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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